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高级中等学校原住民学生助学金补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中等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指国立高级中等
  
  学校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及其附设进修学校。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原住民学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规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学生。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助学金,指补助原住民学生就读学校所缴纳之学杂费、书籍费及制服费。
  
  第 5 条
  
  本办法补助金额,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参照国立及私立学校每学年收取之下列费用定之:
  
  一、学杂费。
  
  二、书籍费。
  
  三、制服费。
  
  第 6 条
  
  原住民学生已领有政府机关针对其就学之公费补助者,学校应就已领有项目金额予以扣除后覈实计算助学金。
  
  第 7 条
  
  原住民学生于注册时,应检具三个月内戳记有原住民身分之
  
  户籍誊本、族籍证明或户口名簿等证明文件,向就读学校申请助学金补助。
  
  第 8 条
  
  学校于原住民学生申请补助时,应就证明文件详实审核,依补助金额抵缴各项应缴费用;私立学校应于开学后三十日内造册,并检附学校统一收据,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拨补助,证明文件留校备查。
  
  第 9 条
  
  国立学校应以不少于前三年平均数推估原住民学生就读人数,按第五条规定核计之补助金额编列年度预算。
  
  第 10 条
  
  学校应于新生报到至注册日前及学期结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学生加强宣导本办法所定事项。
  
  学校应指定专人办理本办法所定之各项业务。
  
  第 11 条
  
  原住民助学金之补助,同一学期以补助一次为限;重读、延修或新转入之原住民学生,已领过助学金之学期不予重复补助。
  
  第 12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