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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0-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卫生署金门医院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卫生署为办理金门地区民众卫生医疗保健业务,特设行政院卫生署金门医院 (以下简称本院) 。
  
  第 2 条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民众卫生医疗保健。
  
  二、医务人员实习训练与教学研究业务。
  
  第 3 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承行政院卫生署署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院长一人,襄理院务。
  
  前项院长及副院长职务,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 4 条
  
  本规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5 条
  
  本规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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