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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2 条 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因故无法辨识者,持有人应主动提出换发申请,并同时缴回旧证。 第 13 条 除依下列规定办理之人员外,不得在自由港区内居住: 一、必要之管理人员、警卫人员及自由港区内之事业执勤员工,应由各机关或事业填具申请表 (格式如附件十) ,报请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二、须于区内居住之商务人士,应由自由港区内之事业填具人员临时或短期入出许可申请表 (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二) ,并检附相关业务及身分证明文件,填具申请表 (格式如附件十) ,报请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同时取得人员临时或短期入出许可证。 三、其他基于业务需要、安全维护等正当事由,须于区内居住者,由各机关或事业填具申请表 (格式如附件十) ,经管理机关核准者,始得在区内居住。 第 14 条 前条人员如属外籍、大陆地区或港、澳地区人士,于申请时应另检具下列文件送管理机关办理: 一、护照或旅行证。 二、外侨居留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文件。 三、自由港区公务机关、营运机构或事业业务需要之证明文件。 第 1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废止其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并注销其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且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入出许可: 一、因案羁押侦审中。 二、伪、变造或冒用长期入出许可证、短期入出许可证、临时入出许可证者。 三、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者。 四、有走私贩运违禁物品事证者。 五、妨碍公务执行情节重大者。 第 16 条 申请核发、遗失补发、换发人员或车辆长期或短期入出许可证,应缴交规费,其费额依台北港自由贸易港区收费标准规定办理。 第 1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