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充任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成绩及其他有关事项之审查或研议。 第 8 条 书状及办案拟稿或著作之审查,以平均满七十分为及格;及格者另择期通知参加面试。 前项面试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其中委员五人行之,采个别面试方式,就下列项目评分: 一、仪态 (包括礼貌、态度、举止) ,配分十分。 二、言辞 (包括声调、语言表达能力) ,配分二十分。 三、才识 (包括志趣、领导、问题判断、分析、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与经验) ,配分五十分。 四、综合考评 (整体考量其适任性) ,配分二十分。 完成面试评分后,再将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品德调查结果、书状或办案拟稿或著作审查成绩及面试成绩等有关资料,送请审查委员会审议。其中书状、办案拟稿及著作之审查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百分之五十,但面试成绩不满六十分者不予录取。审议结果视业务需要择优提出录取人选建议名单,由部长核定录取后通知申请人。 第 9 条 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充任检察官者,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当期司法官训练成绩及格,再派充候补检察官,其候补之期间、俸给、服务成绩之考查、配受案件之限制,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所定之候补规则及服务成绩考查办法。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