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3]938号
【颁布时间】 2003-11-06
【实施时间】 2000-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8日深地税发[2000]62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但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支出,需按不短于2年分期在税前扣除的,应报经主管检查分局核准。
  
  二、《通知》第六条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七条有关坏账损失的审核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检查分局负责审核确认,超过规定限额的报市局核准。
  
  四、在我市的电信企业继续使用我局统一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我市现行征管体制向地税所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