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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卫生标准(92.11.11订定)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供人饮用之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
  
  第 3 条
  
  包装饮用水及盛装饮用水之水源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第 4 条
  
  重金属最大容许量:
  
  ┌─────┬──────────┐
  │项目 │最大容许量 │
  ├─────┼──────────┤
  │砷 │0.01 ppm │
  ├─────┼──────────┤
  │铅 │0.05 ppm │
  ├─────┼──────────┤
  │锌 │5.0 ppm │
  ├─────┼──────────┤
  │铜 │1.0 ppm │
  ├─────┼──────────┤
  │汞 │0.001 ppm │
  ├─────┼──────────┤
  │镉 │0.005 ppm │
  └─────┴──────────┘
  
  第 5 条
  
  微生物限量:
  
  ┌────────┬───────────┐
  │项目 │限量 │
  ├────────┼───────────┤
  │大肠杆菌群 │阴 性 │
  ├────────┼───────────┤
  │粪便性链球菌 │阴 性 │
  ├────────┼───────────┤
  │绿脓杆菌 │阴 性 │
  └────────┴───────────┘
  
  第 6 条
  
  溴酸盐限量:0.01ppm 以下。
  
  第 7 条
  
  本标准施行日期,除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修正条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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