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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演艺厅及艺廊场地设备维护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馆演艺厅、艺廊场地设备维护规费收费标准:
  
  ┌────┬──────────┬──────┬───────┐
  │项目 │时间        │装台排练  │演出及活动  │
  ├────┼──────────┼──────┼───────┤
  │演艺厅 │上午08:30~12:00 │5,000 元  │7,000 元   │
  │    ├──────────┼──────┼───────┤
  │    │下午13:30~17:00 │5,000 元  │7,000 元   │
  │    ├──────────┼──────┼───────┤
  │    │晚间19:00~22:30 │ 10,000 元 │ 10,000 元  │
  ├────┼──────────┼──────┼───────┤
  │钢琴  │每时段       │800 元   │800 元    │
  ├────┼──────────┼──────┼───────┤
  │合唱台 │每时段       │400 元   │400 元    │
  ├────┼──────────┼──────┼───────┤
  │舞蹈地垫│每时段       │400 元   │400 元    │
  ├────┼──────────┼──────┴───────┤
  │艺廊  │每日        │600 元           │
  ├────┴──────────┴──────────────┤
  │附注:                           │
  │1.场地使用包括空调、灯光、音响。              │
  │2.钢琴、合唱台、舞蹈地垫之使用时段比照场地时段办理。    │
  │3.超越上开使用时段者,每小时场地加收新台币 2千元、钢琴加收 │
  │2 百元、合唱台、舞蹈地垫加收 1百元,不足一小时者,均以一  │
  │小时计。                          │
  │4.临时提出增加排练、演出时间一概不受理。          │
  │5.为维护场地永续使用品质,凡使用场地者,于演出结束后,应会同│
  │本馆技术人员检视使用情形后方得离去;若发现有任何毁坏时,应 │
  │依规定赔偿。                        │
  │6.政府机关、学校及非营利之教育文化机构或公益团体,其场地费八│
  │折优待。                          │
  └──────────────────────────────┘
  
  第 3 条
  
  本标准所订定之场地收费数额,依场地设备器材维护等成本及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检讨并作调整。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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