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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动物用药品许可查验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之四规定订定。
  
  第 2 条
  
  本标准所规定规费包括动物用药品许可证证书费、贩卖业许可证证书费及动物用药品检验费、查验费。
  
  第 3 条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证书费,每件新台币四千元。申请补发或换发亦同。
  
  第 4 条
  
  动物用药品贩卖业许可证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申请补发或换发亦同。
  
  第 5 条
  
  猪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干燥兔化猪瘟疫苗:新台币三万一千元。
  
  二、干燥日本脑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五千元。
  
  三、猪传染性胃肠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三万一千元。
  
  四、猪萎缩性鼻炎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三万元。
  
  五、猪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三万六千元。
  
  六、猪大肠杆菌多价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一千元。
  
  七、猪传染性胃肠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九千元。
  
  八、猪嗜血杆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二万四千元。
  
  九、猪轮状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三万四千元。
  
  十、猪芽孢梭菌类毒素:新台币二万元。
  
  十一、猪丹毒杆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一万九千元。
  
  十二、猪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六千元。
  
  十三、以基因缺损之毒株制成之猪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三万八千元。
  
  十四、猪霉浆菌肺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六万元。
  
  十五、干燥兔化猪瘟组织培养活毒疫苗:新台币五万七千元。
  
  十六、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新台币四万八千元。
  
  十七、口蹄疫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七万四千元。
  
  十八、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活毒疫苗:新台币六万四千元。
  
  十九、猪霍乱沙氏杆菌活菌苗:新台币二万元。
  
  第 6 条
  
  家禽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鸡新城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六千元。
  
  二、鸡新城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三、鸡传染性鼻炎A型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九千元。
  
  四、鸡传染性鼻炎C型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九千元。
  
  五、鸡传染性鼻炎A型及C型不活化混合菌苗: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六、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七、鸡马立克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八、鸡传染性华氏囊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六千元。
  
  九、鸡产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元。。
  
  十、鸡传染性华氏囊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十一、鸡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一万四千元。
  
  十二、鸡里奥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三千元。
  
  十三、鸡传染性鼻炎A型、B型及C型等三型不活化混合疫苗:新台币二万元。
  
  十四、鸡脑脊髓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元。
  
  十五、鸡里奥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一千元。
  
  十六、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八千元。
  
  十七、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十八、家禽大肠杆菌次单位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四千元。。
  
  十九、鸡传染性贫血症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八千元。
  
  二十、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二千元。
  
  二十一、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元。
  
  二十二、鸡肿头症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二千元。
  
  第 7 条
  
  犬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一千元。
  
  二、犬小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三、犬肝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四、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第 8 条
  
  反刍兽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下痢、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不活化混合疫苗:新台币十万元。
  
  二、牛流行热不活化疫苗:新台币四万八千元。
  
  三、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五万七千元。
  
  第 9 条
  
  其他动物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猪瘟血清:新台币二万六千元。
  
  二、其他抗病毒性血清:新台币六千元。
  
  三、细菌性血清:新台币七千元。
  
  四、细菌性菌苗:新台币五千元。
  
  五、非经济动物疫 (菌) 苗:新台币八千元。
  
  六、其他病毒性疫苗:新台币一万三千元。
  
  第 10 条
  
  动物用诊断试剂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诊断用萤光抗体:新台币六千元。
  
  二、其他诊断液:新台币四千元。
  
  三、马传染性贫血诊断用琼胶沉淀反应抗原:新台币五千元。
  
  四、猪假性狂犬病毒 GPI 抗体用酵素结合免疫吸附检测套组:新台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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