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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1 条 动物用抗生素检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非注射用抗生素: (一) 含一种成分者: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二) 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依其检验方法不同分别加收: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三千元。 二、注射用抗生素: (一) 含一种成分者: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六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五千元。 (二) 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依其检验方法不同分别加收: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 12 条 动物用荷尔蒙制剂检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含一种成分者: (一) 以动物试验方法检验:新台币五千八百元。 (二) 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三千四百元。 (三) 注射剂加收: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依其检验方法不同分别加收: (一) 以动物试验方法检验:新台币二千九百元。 (二) 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一千七百元。 第 13 条 动物用其他药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含一种成分者:新台币三千元。 二、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加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三、注射剂加收: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 14 条 未单独表列之多价混合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依前揭各单项标准加总计费,惟每增加一价品目猪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三千五百元、家禽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三千元、犬猫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七千元及反刍兽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一万八千元。 第 15 条 申请复验者其收费标准依照前列各项办理。 第 1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