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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用电信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标准收取之专用电信业务规费包括审查费、审验费及证照费;其收费项目及其费额如附表。
  
  第 3 条
  
  审查费、审验费于申请时收取之;证照费于核发专用电信证照时收取之。
  
  第 4 条
  
  申请人应以现金、以银行为发票人之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至交通部电信总局缴纳规费。
  
  前项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之受款人应载明交通部电信总局。
  
  第 5 条
  
  申请人依本标准规定缴纳各项规费后,除有溢缴、误缴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予退还。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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