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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成果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成果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切实作好专利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从2003年10月起,特设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为专利成果登记点。今后凡以专利证书作为技术评价证明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一律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利成果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迄今专利权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成果登记的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1、 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2、 已授权并实施的且产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10万元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
  
  二、专利成果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纸件2份及电子件)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 专利文件(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4、 实用新型专利效益证明(用户证明、合同等)
  
  5、 非当年授权的专利需提交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三、科技成果公示的方式及时间
  
  从2003年11月起,改在天津科技网站(www.tstc.gov.cn)上进行公
  
  示,每半个月公示一批,公示一个月后无异议的科技成果,自动转入科技成果库。科技成果单位(个人)可携带有效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技术评价证明材料(专利证书等)到市科委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办理科技成果证书。
  
  联系人:张 伟解津宜
  
  电 话 23003053
  
  特此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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