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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新闻局电影业务行政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电影法第五十六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电影事业设立许可及变更登记收费如下:
  
  一、电影片制作业设立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三千元。
  
  二、电影片发行业设立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三千元。
  
  三、电影片工业设立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三千元。
  
  四、电影片制作业变更登记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五、电影片发行业变更登记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六、电影工业变更登记许可证,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第 3 条
  
  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明,每张新台币三百五十元。
  
  第 4 条
  
  电影片检查收费如下:
  
  一、电影片检查费,每三百公尺新台币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三百公尺计。
  
  二、影展电影片检查费,每三十分钟新台币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钟者,以三十分钟计。
  
  第 5 条
  
  电影片准演执照收费如下:
  
  一、正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六百元。
  
  二、预告样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三、纪录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五、广告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二百元。
  
  六、影展电影片准演执照,每张新台币一百元。
  
  第 6 条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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