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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国立成功大学医学教育研究及医疗服务之需要,特设置附设医院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并以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为管理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收入。 三、教学训练、研究发展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成本支出。 二、教学训练、研究发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他有关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6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9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0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