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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推行家庭教育办法


  第 1 条
  
  为加强伦理道德教育,改进国民生活,以期建立现代化家庭,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督导所属各级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及辅导文教团体、妇女团体,积极推行家庭教育。
  
  第 3 条
  
  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在社会教育科内指定专人办理家庭教育事宜。
  
  第 4 条
  
  各乡市推行家庭教育由各该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
  
  第 5 条
  
  各县市所属区乡镇市公所及里办公处,应分别责成文化股主任及文化干事等,协同当地教育机关团体推行家庭教育。
  
  第 6 条
  
  各级学校推行家庭教育,中等以上学校由各校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主持办理,国民小学及私立小学指定训导人员办理,经指定负责实验家庭教育工作之学校,如系小学得另组家庭教育推行委员会主持办理,各级社会教育机构推行家庭教育,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之。
  
  第 7 条
  
  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构推行家庭教育,各该学校及社教机构全体员生均应参加。
  
  第 8 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除各级师范学校及设有教育科系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最少应办理左列事项两种以上外,其他各级学校得就性质就近酌量办理:
  
  一专科以上学校办理左列事项:
  
  (一) 家庭教育指导人员之训练。
  
  (二) 家庭教育公开讲演。
  
  (三) 孝亲事长和姻睦邻之指导。
  
  (四) 尊师重道敬老尊贤之指导。
  
  (五) 家事技术之指导。
  
  (六) 家庭教育问题之研究与指导。
  
  (七) 家庭教育图书杂志之编译。
  
  (八) 其他。
  
  二高级中等学校办理左列事项:
  
  (一) 家庭管理指导。
  
  (二) 孝亲事长和姻睦邻之指导。
  
  (三) 尊师重道敬老尊贤之指导。
  
  (四) 家庭医药卫生指导。
  
  (五) 家庭副业及职业技能指导。
  
  (六) 家庭实行新生活指导。
  
  (七) 体育及康乐活动指导。
  
  (八) 美化环境及庭园布置指导。
  
  (九) 儿童教育指导。
  
  (一○) 育婴指导。
  
  (一一) 家庭教育问题之指导。
  
  (一二) 家庭教育讲习会。
  
  (一三) 家庭教育公开讲演。
  
  (一四) 各项家事比赛。
  
  (一五) 恳亲会。
  
  (一六) 其他。
  
  第 9 条
  
  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应在各该校之学区内办理左列事项四种以上;中级补习学校及私立小学得就左列事项酌量办理:
  
  一家政管理指导。
  
  二孝亲事长和姻睦邻之指导。
  
  三尊师重道敬老尊贤之指导。
  
  四家庭医药卫生指导。
  
  五家庭副业及职业技能指导。
  
  六家庭实行新生活指导。
  
  七体育及康乐活动指导。
  
  八儿童教育指导。
  
  九育婴指导。
  
  一○婚姻指导。
  
  一一礼俗改良指导。
  
  一二美化环境及庭园布置指导。
  
  一三选拔并介绍模范家庭。
  
  一四各项家事比赛。
  
  一五家庭访问。
  
  一六恳亲会。
  
  一七母姐会。
  
  一八其他。
  
  第 10 条
  
  国民中小学推行家庭教育,应以学生家庭为主要对象,并与训导工作密切配合,以期发挥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综合效果。
  
  第 11 条
  
  各级社会教育馆应以推行家庭教育列为重要工作,并分别按照第八、九条所列各事项办理三种以上,其他各级社会教育机关均应各就所长推行家庭教育,并分别按照第八、九条所列各事项办理两种以上。
  
  第 12 条
  
  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构于年度开始时,应将推行家庭教育计划分别编列各该学校社教机构之工作计划内,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施行年度终了时,应将办理情形呈报备查。
  
  第 13 条
  
  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构推行家庭教育所需经费,应由各该学校社教机构编入预算。
  
  第 14 条
  
  各文教团体及妇女团体推行家庭教育,应参照本办法之规定,商承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单独办理各项工作,或与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构协同办理。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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