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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申请许可设立调频广播电台审查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广播电视法第五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定审查费,以新台币计算,其费额如下:
  
  一、申请设立乙类调频广播电台或分台者:每件十五万元。
  
  二、申请设立甲类调频广播电台者:每件五万元。
  
  第 3 条
  
  依主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资料,并于限期内送达者,不另收费。
  
  第 4 条
  
  审查费经缴纳后,除有误缴、溢缴外,不得要求退费。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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