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落实管理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之运用执行,特依有线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运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获拨款项,应从事与本法有关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设使用。
  
  直辖市、县 (市) 政府从事前项业务时,得编列人事费用之支出,其比例不得逾各直辖市、县 (市) 政府该年度获拨款项总额百分之九。
  
  第 3 条
  
  本基金设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就直辖市、县 (市) 政府获拨本基金款项之运用执行情形进行考核监督。
  
  第 4 条
  
  本会考核直辖市、县 (市) 政府基金运用执行情形时,应审酌下列事项:
  
  一、基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预算之编制、执行,是否从事与本法有关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设使用。
  
  三、受考核资料是否依附件格式详实填写且如期填送。
  
  四、基金人事费用支出比例是否逾该年度获拨款项总额百分之九。
  
  五、对本会要求改善或提具声复理由之处理是否确实。
  
  六、其他依本会决议应审酌之事项。
  
  第 5 条
  
  为办理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将上一年度基金运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关意见陈报本会。
  
  第 6 条
  
  本会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直辖市、县 (市) 政府,并副知所属议会及审计机关。
  
  前项考核结果经本会通知改善而不为,或请其提具声复理由而不为者,本会得通知其所属议会及审计机关。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