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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助产士业务广告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助产士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助产士业务广告,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传单、海报、招牌、牌坊、戏院幻灯或其他传播工具为宣传方法者。
  
  第 3 条
  
  助产士业务广告内容以左列为限:
  
  一助产所或应聘之医疗院、所之名称、助产士姓名、证书及执照字号、地址、电话、交通路线。
  
  二执业时间。
  
  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之业务。
  
  四助产士停业、歇业、复业或移转执业处所之年、月、日。
  
  五助产所名称或地址之变更。
  
  六助产所开业、停业、歇业或复业之年、月、日。
  
  七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容许登载或散布之事项。
  
  第 4 条
  
  申请助产士业务广告之许可,应由登载或散布广告之助产士填具申请书,并检具有关证明文件,连同广告内容二份或样本二份 (直辖市一份) ,送请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核办。
  
  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对于前项申请,应于三日内审查,与规定相符后,核发广告许可证。
  
  第 5 条
  
  助产士登载或散布业务广告时,应注明广告许可证之年、月、日及字号。
  
  第 6 条
  
  助产士登载或散布业务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行政执行法之规定处理。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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