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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陆军专科学校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陆军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国军志愿役士官为宗旨,并附设综合高中。
  
  第 4 条
  
  本校办理基础教育,并视需要得办理深造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生理辅导、卫生保建、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教育、军纪监察及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全校行政支援、营区整建、工程设施、人事、后勤之策划督导执行及考核等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资讯服务之提供、资讯行政、教学及研究等事项。
  
  五、电子计算机中心:掌理教育行政有关资讯教育、远距教学平台、网路规划、办公室自动化、教学资讯化与全校资讯安全之规划及执行等事项。
  
  六、主计室:负责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等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教学部、总教官室、学员生指挥部及本部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教学部置主任一人,各学科 (组) 各置主任 (组长) 一人。
  
  前项所定职称人员采任期制,由国防部定之,就具备教授资格者遴选,若暂无符合资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但以一任为限。
  
  第 9 条
  
  本校专科教师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教师之聘任或调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综合高中教师应为专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师。教师之聘任,依教师法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校置总教官、指挥官、处长、教师、副处长、主任、组长、大队长、参谋、辅导长、教官、军医官、中队长、连长、副连长、副中队长、区队长、排长。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官阶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专科学校法或高级中学法规定,设各种会议。
  
  第 13 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依专科学校法或高级中学法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编制员额内调用之。
  
  第 14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5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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