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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译)


  1
  
  谢大使新平致海地外交部长安东尼奥第 091T-1211号法文函中译文部长先生:二○○二年十月九日致我前任吕大使庆龙第 EC/1214号华翰敬悉。兹奉告:中华民国政府已同意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签署实施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自二○○二年八月七日起续延三年,并期盼十海农技合作持续进一步加强。谨申致崇高敬意。
  
  
中华民国驻海地共和国大使谢新平 (亲签)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于贝松市

  
  谢大使新平致海地农业部长列和第 091T-1210号法文函中译文部长先生:谨检送本人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致外部长安东尼奥信函影本,该函确认中华民国政府与海地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签署实施之农业技术合作协定自二○○二年八月七日起续延三年。专此奉告并申致崇高敬意。
  
  
中华民国驻海地共和国大使谢新平 (亲签)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于贝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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