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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助产机构设置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助产人员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助产机构得依需要设置九床以下之观察床。观察床应设联系设备及隔离视线之屏障物。
  
  第 3 条
  
  助产机构应有下列之基本设备:
  
  一、产房。
  
  二、观察室。
  
  三、观察床。
  
  四、婴儿床。
  
  五、产台。
  
  六、保温箱。
  
  七、消毒锅。
  
  八、调奶设备。
  
  产房及婴儿床不得设置于地下室。
  
  第 4 条
  
  助产机构执行接生业务时,应具备下列药物及设备:
  
  一、接生器材用物。
  
  二、血压计及听诊器。
  
  三、成人及婴儿体重计。
  
  四、成人及婴儿身高测量计。
  
  五、灌肠、导尿器、冲洗器。
  
  六、会阴缝合器材。
  
  七、子宫收缩剂 (口服药及针剂)
  
  八、新生儿用药膏。
  
  第 5 条
  
  助产机构应具备急救下列药物及设备:
  
  一、氧气。
  
  二、鼻管。
  
  三、人工气道。
  
  四、氧气面罩。
  
  五、抽吸设备。
  
  六、苏醒袋。
  
  七、静脉点滴设备。
  
  八、强心针。
  
  第 6 条
  
  本标准施行日期,除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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