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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证,指申请人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 申请输出入签审文件 (以下简称签审文件) 。 前项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可分两种: 一、连结贸易局网站,登录签审文件资料后传输。 二、透过签审通关服务窗口传输签审文件电子资料。 输出入签审文件电子资料标准讯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贸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 3 条 适用本办法之签审文件如下: 一、输出入许可证。 二、输出入光碟制造机具申报备查书。 三、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许可证。 四、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 五、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国际进口证明书。 六、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进口保证书。 七、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列管化学物质最终用途保证书。 八、其他经贸易局公告应以电子签证方式申请之签审文件。 第 4 条 申请人申请签审文件,应以电子签证方式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书面方式办理: 一、贸易局电脑系统故障。 二、签审文件遗失补发之申请。 第 5 条 申请人于贸易局网站申办前,除使用经济部签发之工商凭证者外,其他应先连结贸易局网站,向贸易局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 前项申请人非属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或不具出进口厂商资格者,均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 6 条 申请人办理电子签证,依货品输出入规定应检附之书面文件,须加注收件编号,并加盖申请人及其负责人签章,以邮寄、电传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贸易局;必要时,并应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前项应检附之书面文件内容经纳入签审文件电子资料标准讯息者,得免检附书面文件。 第 7 条 电子签证申请案件经贸易局电脑纪录后,视为已送达贸易局。 申请人连结贸易局网站申办者,得经由网路查询其申请案件之处理状况;透过签审通关服务窗口申办者,如需经由网路查询处理状况,应依第五条规定向贸易局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 第 8 条 签审文件经贸易局核准,除输出入许可证及输出入光碟制造机具申报书外,均核发书面文件予申请人。 第 9 条 电子签证作业因贸易局电脑系统故障,致未能开始或继续进行时,改以一般书面方式办理;其作业方式,由贸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