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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简易庭受理非讼事件事务分配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非讼事件法第四条订定之。
  
  第 2 条
  
  下列各款事件,由简易庭受理:
  
  1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达事件。
  
  2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 海商事件。
  
  4 票据事件。
  
  前项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长视业务情况扩张或缩减。
  
  第 3 条
  
  非属前条之非讼事件误分至简易庭,承办法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办理。
  
  第 4 条
  
  第二条 所定非讼事件误分至普通庭,承办法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简易庭办理。
  
  第 5 条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辖区内各简易庭间之事务分配,除台湾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设立非讼事件处理中心实施要点别有规定外,依非讼事件法所定各该管辖之规定。
  
  第 6 条
  
  简易庭受理第二条所定之非讼事件,依前条规定应由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辖区内其他简易庭办理者,承办法官得将该事件签请院长核准后报结,移由该管简易庭办理。
  
  第 7 条
  
  本办法自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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