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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工商局
【颁布时间】 2003-12-04
【实施时间】 2003-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12315的信息资源,发挥市场晴雨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整合市场秩序信息,对商品质量服务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条 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的通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原则。
  
  通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条 下列情形进行内部通报:
  
  (一)各单位对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情况的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分析;
  
  (二)申诉举报情况影响重大或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令或对群众的多次申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应予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 对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进行收集、跟踪,对影响重大的违法经营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通报。
  
  第六条 通报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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