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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经济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审议自来水水价有关事项,特依自来水法第六十条规定,设置自来水水价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水价及相关收费调整之审议事项。 二、其他有关水价研究及谘询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长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会务,由本部水利署署长兼任。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为当然委员外,由本部部长就有关机关代表、自来水事业代表、消费者保护团体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聘兼之;其中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一;具有会计师资格之委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 5 条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予续聘;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出缺时,应予补聘;有关机关、自来水事业或消费者保护团体之代表有异动时,应由各该机关或团体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处理本会业务;幕僚工作由本部水利署人员调兼之。 第 7 条 本会之会议由召集人视需要随时召集,并为会议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条 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并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正反意见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但由有关机关、自来水事业或消费者保护团体代表兼任之委员未能亲自出席时,得由各该机关或团体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并列入出席人数,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 9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或团体列席,并得视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参加。 第 10 条 本会另设工作小组置委员若干人,得聘请学者、专家担任或向有关机关调兼之,就有关案件先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报本会会议审议。 第 11 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小组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12 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部水利署编列年度预算办理。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