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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泉取用费征收费率及使用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温泉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及规费法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每年二月底前,核计温泉取用费并通知缴纳义务人缴纳。
  
  前项缴纳义务人指温泉取供事业或个人。
  
  第 3 条
  
  温泉取用费之费率,为每立方公尺温泉取用量收费新台币九元。
  
  第 4 条
  
  温泉取用费,应依计量设备记录之实际取用量乘以取用费之费率计征。
  
  前项实际取用量指前一年温泉取供事业或个人之全年温泉用量。
  
  第 5 条
  
  温泉取用费应专用于下列各款使用项目之一:
  
  一、温泉资源保育及管理。
  
  二、促进温泉资源永续发展及利用之研究发展。
  
  三、推动温泉资源保育、管理及产业发展相关之国际交流活动。
  
  四、温泉区公共设施之相关用途。
  
  五、所征收温泉取用费之行政管理。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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