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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泉露头一定范围划定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温泉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温泉露头位置分为:
  
  一、河床或溪谷旁。
  
  二、岩盘或岩壁。
  
  三、冲积层或崩积层。
  
  四、海域或海岸。
  
  第 3 条
  
  本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温泉露头一定范围指:
  
  一、影响温泉水流量之地区。
  
  二、影响温泉水质之地区。
  
  三、破坏温泉特别景观之地区。
  
  四、造成温泉环境污染之地区。
  
  前项第三款所称特别景观指具下列景观之一者:
  
  一、自然喷泉。
  
  二、温泉水或特殊矿物质沉淀或结晶造成之特殊外观。
  
  三、海底温泉。
  
  第 4 条
  
  前条一定范围之划定,应依实地现况因地制宜划设,其划设范围水平距离至少应有十公尺以上,但具特别景观者,水平距离至少应有二十公尺以上。
  
  第 5 条
  
  本准则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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