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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7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管河川采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采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 3 条
  
  县 (市) 政府依河川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许可办理中央管河川疏浚兼供土石作业,其采取土石使用费得依前条收费标准之金额减免百分之七十。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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