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业务课:业务承揽签约、运输计划、货柜货箱运输计划、稽核、事故处理事项。 二机具管理课:各种车辆及运输机械作业之管理、调拨、维修稽核事项。 三仓储课:仓储管理、筹划、调配、仓储检核、调查统计事项。 四总务室:文书、印信、事务保管、出纳、修缮、产业管理及不属其他各课事项。 第 3 条 货运服务总所 (以下简称本所) 置总经理一人,奉本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协理二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所各课各置课长一人、总务室主任一人,并置正工程司二人、专员三人、副工程司一人及稽查、帮工程司、工务员、保养场主任 (由技术人员兼任) 、助理工务员、主任课员、课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5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并置主任课员、课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帐务检查员、主任课员、课员、书记、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并置主任课员、课员、司事等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8 条 本所为分区办理铁路沿线货运、仓储、运送业务,得于基隆、台北、新竹、台中、彰化、台南、高雄、花莲各地分设服务所,并为直接办理货运招徕,得于铁路沿线各重要车站分设服务站隶属各地区服务所。 第 9 条 各服务所各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二人,并置服务站主任、主任事务员、服务站副主任 (由事务员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 (专任或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事务员、司事、汽车司机、技术助理、库守、业务工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各服务所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各服务所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所及服务所 (站) 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 (服务所) 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货运服务总所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单位│职称│员额│备注│ ├──┼───────────────┼────┼──────┤ │总所│总经理│一││ │├───────────────┼────┼──────┤ ││协理│一││ │├───────────────┼────┼──────┤ ││课长│一││ │├───────────────┼────┼──────┤ ││室主任│一│总务室│ │├───────────────┼────┼──────┤ ││专员│二││ │├───────────────┼────┼──────┤ ││正工程司│一││ │├───────────────┼────┼──────┤ ││稽查│三││ │├───────────────┼────┼──────┤ ││帮工程司│二││ │├───────────────┼────┼──────┤ ││工务员│一││ │├───────────────┼────┼──────┤ ││主任课员│九││ │├───────────────┼────┼──────┤ ││课员│九││ │├──┬────────────┼────┼──────┤ ││佐级│业务类│三││ │├──┼────────────┼────┼──────┤ ││人事│人事室主任│一│以下人事人员│ ││室├────────────┼────┼──────┤ │││主任课员│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