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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各附属事业机构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机务处 (以下简称机务处) 为办理机、客、内燃车及货物车辆之修理、制造事项,得设下列各厂:
  
  一台北机厂:设计术、工作、材料三组、总务室、劳工安全卫生室及技工养成所,并得视业务需要分设各工区及各类工场。
  
  二高雄机场:设工作、技术、材料三组及总务室、劳工安全卫生室,并得视业务需要设各种工场。
  
  三花莲:设劳工安全卫生室,并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工场。
  
  第 3 条
  
  本处台北机厂置厂长一人、副厂长二人 (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组长三人 (均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总务室置主任一人,技工养成所置所长一人 (由副厂长兼任) ,并置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及工区主任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工场主任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材料试验主任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训导主任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帮工程司、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 (兼任) 、劳工卫生管理师 (兼任) 、主任事务员、工务员、助理工务员、事务员、检查员、监工员、司事、技术领班、技术副领班、技术助理、汽车司机、库守、守卫班长、业务工、号志工、技术工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高雄机厂置厂长、副厂长各一人 (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组长三人 (工作、技术组组长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总务室主任一人,兼置正工程司四人、副工程司四人及帮工程司、工务员、工场主任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 (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主任事务员、助理工务员、检查员、监工员、事务员、司事、技术领班、技术副领班、技术助理、汽车司机、库守、技术工、守卫班长、业务工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花莲机厂置厂长、副厂长各一人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三人、并置帮工程司、工场主任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工程主任 (由相当技术人员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员(兼任) 、主任事务员、工务员、助理工务员、监工员、检查员、事务员、司事、技术领班、技术副领班、技术助理、技术工、库守、业务工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4 条
  
  本处台北机厂、高雄机厂各设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台北机厂并置主任课员、课员、助理员、司事,高雄机厂并置课员、司事等各若干人,花莲机厂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5 条
  
  本处台北机厂、高雄机厂、花莲机厂各设会计室,各置会计主任一人,台北机厂及高雄机厂并置主任课员、课员、司事,花莲机厂并置课员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6 条
  
  本处台北机厂及高雄机厂各设政风室,各置主任一人,台北机厂并置课员、助理员、司事,高雄机厂并置课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7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各附属事业机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附属事业机构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
  
  第 9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餐旅服务总所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机│台│职称│员额│备注│
  
  │务│北├──────────┼───────┼───────┤
  
  │处│机│厂长│一││
  
  ││厂├──────────┼───────┼───────┤
  
  │││副厂长│ (二) ││
  
  ││├──────────┼───────┼───────┤
  
  │││组长│ (三) ││
  
  ││├──────────┼───────┼───────┤
  
  │││室主任│一│总务室│
  
  ││├──────────┼───────┼───────┤
  
  │││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
  
  ││├──────────┼───────┼───────┤
  
  │││正工程司│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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