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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科学校夜间部设立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设置目标为提供在职社会青年进修机会,并增加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之学生就学机会。
  
  第 3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所设类科,以该校日间部已有之类科为限。但各校斟酌学校条件、社会及产业发展需求,报经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置部主任一人,综理部务,由校长聘请专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师兼任之。
  
  第 5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间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间部无相关科者,由夜间部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6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学生分为正式生及选读生二种。
  
  第 7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选读生无学籍,不需经入学考试,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力者,得由各校自行审查后入学。
  
  选读生每学期修习学分数,以十学分为限。选读成绩及格者,应发给学分证明书。
  
  第 8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选读生经参加入学考试录取为正式生者,其原已选读及格之有关科目学分得酌予采认,并至少修业一年,始得毕业。
  
  第 9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各种会议之召开、招生方式、正式生之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学位之授予、学则之订定、课程及费用之收取,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 10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学生应在夜间部上课。但为配合学生进修之需要,学校得视其本身条件,同意夜间部学生在日间部修习部分学分。
  
  前项在日间部修习学分数,不得逾该学期修习学分数之三分之一。但情形特殊报经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应利用原有校舍及设备。但因实际情况不能利用原有校舍及设备,经报教育部核准者,得在学校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 (市) 适当地点设置夜间部校舍及设备。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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