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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设置目标为提供在职社会青年进修机会,并增加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之学生就学机会。 第 3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所设类科,以该校日间部已有之类科为限。但各校斟酌学校条件、社会及产业发展需求,报经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置部主任一人,综理部务,由校长聘请专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师兼任之。 第 5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间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间部无相关科者,由夜间部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6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学生分为正式生及选读生二种。 第 7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选读生无学籍,不需经入学考试,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力者,得由各校自行审查后入学。 选读生每学期修习学分数,以十学分为限。选读成绩及格者,应发给学分证明书。 第 8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选读生经参加入学考试录取为正式生者,其原已选读及格之有关科目学分得酌予采认,并至少修业一年,始得毕业。 第 9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各种会议之召开、招生方式、正式生之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学位之授予、学则之订定、课程及费用之收取,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 10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学生应在夜间部上课。但为配合学生进修之需要,学校得视其本身条件,同意夜间部学生在日间部修习部分学分。 前项在日间部修习学分数,不得逾该学期修习学分数之三分之一。但情形特殊报经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 专科学校夜间部应利用原有校舍及设备。但因实际情况不能利用原有校舍及设备,经报教育部核准者,得在学校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 (市) 适当地点设置夜间部校舍及设备。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