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护管束加害人测谎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对性侵害犯罪付保护管束加害人 (以下简称受保护管束之加害人) 经评估应接受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观护人报经检察官、军事检察官许可者 (以下简称受测人) ,依本办法规定实施测谎。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有关法规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测谎,指由具备测谎专业知识技能与相当经验之人员利用测谎仪器,将受测人之生理反应情形加以记录,判读分析受测人之供述是否真实。
  
  第 4 条
  
  观护人经综合保护管束执行情形、矫正机关、性侵害防治中心评估、治疗等相关资料,认有对受保护管束之加害人实施测谎之必要者,得报请检察官、军事检察官许可,在一定期间内施以定期或不定期测谎。
  
  第 5 条
  
  观护人报请检察官、军事检察官许可测谎时,应以书面记载下列事项:
  
  一、受保护管束之加害人姓名及年籍资料。
  
  二、测谎事由。
  
  三、测谎项目。
  
  第 6 条
  
  测谎由地方法院检察署、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自行为之,并得嘱讬专家、具有测谎人员之医疗或相关机关 (构)(以下简称测谎机关 (构) ) 为之。
  
  测谎人员不得参与受测人之观护、评估或治疗。
  
  第 7 条
  
  地方法院检察署、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嘱讬测谎时,应备文检附下列资料,供专家、测谎机关 (构) 参考:
  
  一、受测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居住处所、学历、职业、身心状况或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征。
  
  二、保护管束执行资料。
  
  三、受测人之相关评估、治疗资料。
  
  四、其他必要之参考资料。
  
  第 8 条
  
  专家、测谎机关 (构) 于受理嘱讬后应即排定测谎日期并通知原嘱讬机关,由原嘱讬机关通知受测人前往指定地点接受测谎。
  
  专家、测谎机关 (构) 实施测谎时,得会同观护人或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人员进行之。
  
  第 9 条
  
  专家、测谎机关 (构) 依专业判断,认不宜实施测谎时,应即通知检察官、军事检察官。受测人拒绝接受测谎时,亦同。
  
  第 10 条
  
  测谎完成后,专家、测谎机关 (构) 应制作测谎报告书,通知该管检察官、军事检察官或函覆原嘱讬机关。
  
  测谎报告书应载明测谎之经过及其结果。必要时,得通知实施测谎之专家、测谎机关 (构) 以言词说明。
  
  地方法院检察署、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基于犯罪预防、执行或矫正等目的,得将测谎报告书提供评估、治疗人员或警察机关作为评估、治疗或监管之参考。
  
  第 11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