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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3]218号
【颁布时间】 2003-10-17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47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停止执行
  
  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情况,现就指定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前款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以及涉及权利冲突的纠纷除外;
  
  (二)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三)争议金额不满150万元;
  
  (四)非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前款第(一)项涉及权利冲突的纠纷是指涉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网络城名、著作权相互冲突的纠纷。
  
  三、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本通知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在办结立案手续后七日内,将原告起诉状副本、立案审批表各复印一份报省法院民三庭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内容为准。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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