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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植物品种及种苗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办理植物品种权之申请、撤销及废止相关案件之审查,依植物类别设置各类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 。 第 3 条 审议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审查品种权之申请、撤销及废止案。 二、审议植物品种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之委任或委讬案。 三、审议撤销及废止案之性状追踪检定事项。 四、审议依本办法订定及修正之各种植物性状表及试验检定方法。 五、审议其他与品种权之申请、撤销及废止有关之事项。 第 4 条 各类审议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机关聘请对品种审议法规或栽培技术等富有研究及经验之专家任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第 5 条 审议委员会召集人得视需要召开并主持会议,召集人未能出席会议时,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得邀请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四条委任或委讬之植物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机关 (构)(以下简称检定机构) 及相关学者、专家或业者列席。 审议委员会之审议案,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 6 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回避: 一、委员、委员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该案申请人或代理人者。 二、委员为该案申请人或代理人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三、委员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该案与申请人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之关系者。 四、委员现为或曾为该案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委员现为或曾为该案申请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者。 六、委员现为或曾为该案之证人、鉴定人或异议人者。 第 7 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为办理品种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依植物类别订定各种植物性状表及试验检定方法。 第 9 条 审议委员会审议品种性状时,申请品种权之品种如有下列情形,得采用申请人所检附之性状检定报告书进行书面审查: 一、已于国外获得品种权之品种。 二、由政府机关出资育成之品种。 前项申请人所提供之性状检定报告书,审议委员会如认为无法判定其可区别性、一致性及稳定性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或委讬指定之检定机构重新进行性状检定。 第 10 条 中央主机关受理依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项第一款进行品种权撤销或废止案审议时,得委任或委讬指定之检定机构进行性状追踪检定;其性状追踪检定之调查项目与执行方式,依审议委员会之决议行之。 审议委员会审查品种权撤销或废止案时,得通知申请人及品种权人列席说明。 第 11 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