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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品种权申请费、证书费、年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品种权申请费,每品种新台币二千元。 二、品种权证书费,每品种新台币一千元。 三、品种权年费: (一)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台币六百元。 (二)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三)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四)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新台币四千八百元。 (五) 第十三年至第十六年:每年新台币九千六百元。 (六) 第十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币一万九千二百元。 第 3 条 植物品种性状检定费,每品种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植物品种性状追踪检定费,每品种新台币六千元。 第 4 条 申请品种权授权他人实施、质权设定或涂销登记费,每品种新台币五百元。 申请继承或受让品种权登记费,每品种新台币一千元。 第 5 条 申请品种权特许实施申请费,非营利使用者每品种新台币三万元,营利使用者每品种新台币六万元。 第 6 条 申请撤销或废止他人品种权之申请费,每品种新台币三千元,如需作性状检定或性状追踪检定,另依第三条规定收费。 第 7 条 申请认可为基因转殖植物田间试验机构之申请费,每案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第 8 条 申请许可为基因转殖植物遗传特性调查或生物安全评估之申请费,每案新台币八千元,二项合并申请为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第 9 条 申请核发种苗业登记证书,每张收取新台币八百元。 第 10 条 申请品种权证书、种苗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每张收取新台币五百元。 第 11 条 本标准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