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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子女来台就学办法

[接上页]

  百分之十计算。
  
  二、报考技术校院四年制、技术校院二年制或专科学校二年制:
  
  (一) 来台就读未满一学期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二) 来台就读一学期以上未满一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 来台就读一学年以上,未满二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四) 来台就读二学年以上,未满三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报考大学:
  
  (一) 来台就读未满一学期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二) 来台就读一学期以上未满一学年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 来台就读一学年以上,未满二学年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四) 来台就读二学年以上,未满三学年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前项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不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 招生名额。但以原核定招生名额外加百分之二为限。
  
  第一项加分优待,于大陆地区优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适用之。
  
  第 8 条
  
  各级学校对依本办法入学之学生,应提供适切之辅导,以利其学习适应。
  
  第 9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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