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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阅览服务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 2 条
  
  本馆补发借阅证计收工本费新台币壹百元。
  
  第 3 条
  
  本馆复印各种资料收费数额如下:
  
  一、复印微缩资料每张新台币五元。
  
  二、列印电脑光碟资料每张新台币三元。
  
  第 4 条
  
  本馆配合馆际合作组织提供书刊互借、复印及传真等服务,收费数额如下:
  
  一、一般图书外借每册新台币壹百元。
  
  二、复印资料每张新台币六元并加收服务费新台币二十元,邮资另计。
  
  三、传真视为急件优先处理,大台北地区每张新台币六元,其他地区每张新台币十五元,另加收新台币三十元服务费。
  
  第 5 条
  
  本办法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适时检讨修正。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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