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财综[2003]67号
【颁布时间】 2003-09-27
【实施时间】 2003-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文化厅: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以收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