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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户籍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户政事务所受理阅览户籍登记资料及核发中文、英文户籍誊本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阅览户籍登记资料:每次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二、户籍誊本:每张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三、英文户籍誊本:每张收费新台币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请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张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第 3 条 户政事务所核发国民身分证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初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五十元。 二、换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五十元。 三、补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二百元。 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国民身分证者,免收规费。 第 4 条 户政事务所核发户口名簿,其初领、补领、换领之收费数额每张新台币三十元。 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户口名簿者,免收规费。 第 5 条 户政机关提供户口统计资料,其收费数额如下: 一、户政机关提供户口统计资料,每张收费新台币十元。 二、提供电子资料档之收费依资料量核计,以百万位元组 (Mega Byte ,以下简称 MB)为计价单位,申请之统计项目资料量不足五十 MB 者,收费新台币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 MB 者,收费新台币三千元;一百五十 MB 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台币一千元。 公私立学校申请户口统计资料供教学研究、教育宣导或学生撰写论文者,得折半收费;政府机关及民意机关为业务需要申请者,免收规费。 第 6 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