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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户政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户籍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户政事务所受理阅览户籍登记资料及核发中文、英文户籍誊本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阅览户籍登记资料:每次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二、户籍誊本:每张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三、英文户籍誊本:每张收费新台币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请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张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第 3 条
  
  户政事务所核发国民身分证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初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五十元。
  
  二、换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五十元。
  
  三、补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二百元。
  
  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国民身分证者,免收规费。
  
  第 4 条
  
  户政事务所核发户口名簿,其初领、补领、换领之收费数额每张新台币三十元。
  
  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户口名簿者,免收规费。
  
  第 5 条
  
  户政机关提供户口统计资料,其收费数额如下:
  
  一、户政机关提供户口统计资料,每张收费新台币十元。
  
  二、提供电子资料档之收费依资料量核计,以百万位元组 (Mega Byte ,以下简称 MB)为计价单位,申请之统计项目资料量不足五十 MB 者,收费新台币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 MB 者,收费新台币三千元;一百五十 MB 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台币一千元。
  
  公私立学校申请户口统计资料供教学研究、教育宣导或学生撰写论文者,得折半收费;政府机关及民意机关为业务需要申请者,免收规费。
  
  第 6 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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