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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推广表演艺术活动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特设置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系依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额度设定为新台币三十亿元。
  
  第 5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各项演出节目门票等之劳务收入。
  
  三有关表演艺术文物及纪念品等销售收入。
  
  四场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关收入。
  
  第 6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艺术活动支出。
  
  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支出。
  
  三节目制作与演出支出。
  
  四剧场工作研究发展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 7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保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在基金额度内,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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