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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初等考试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公务人员初等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各类科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各类科之应试科目,依附表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本考试以笔试方式行之。
  
  第 5 条
  
  应考人报名本考试,应缴下列费件,并以通讯方式为之: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前项报名方式兼采网路报名时,其应缴费件之方式,载明于本考试应考须知及考选部国家考试报名网站。
  
  第 6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7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按各类科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数。
  
  前项录取标准,应经典 (主) 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 8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
  
  第 10 条
  
  本考试组织主试委员会,必要时得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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