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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 2 条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 (以下简称本馆) 执行场地设备管理、展示厅及电影
  
  院门票等收入,应征收规费,其范围如下:
  
  一、场地设备使用管理费。
  
  二、展示厅及电影院门票费。
  
  三、招标文件图说费。
  
  四、其他费用收入。
  
  第 3 条
  
  本馆南馆场地设备、户外场地、临时展示厅提供使用,其使用时段及费用如附表一。
  
  第 4 条
  
  参观本馆展示厅、观赏大银幕电影院及多媒体世界,其费用如附表二。
  
  第 5 条
  
  采购案招标文件图说每份新台币一百元。但每份超过五十页者,每页纸本新台币二元。
  
  第 6 条
  
  申请人向本馆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资讯经核准者,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
  
  第 7 条
  
  本标准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乙次。
  
  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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