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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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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条
  
  本署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署视业务需要,得设消防科学研究所、消防学校、各港务消防队、各科学工业园区消防队及各加工出口区消防队;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 12 条
  
  本署为处理重大灾害抢救等应变事宜,应设特种搜救队及训练中心;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第六条 至第十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4 条
  
  各级消防机关人员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消防机关人员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资格外,并应具备拟任职务所需专业知能;其遴用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 15 条
  
  本署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或兼任之。
  
  第 16 条
  
  本署为执行消防及灾害防救业务,对各级消防机关得发布署令。
  
  遇有重大灾害,本署得迳予调度各级消防机关人员、车辆、装备、器材支援救灾。
  
  第 17 条
  
  本署办事细则,由本署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 18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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