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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9-26
【实施时间】 2003-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8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3修订)

[接上页]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开采矿产资源或者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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