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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专学生集训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专科以上学校男生集训之目的,在锻炼学生健全体魄,陶冶高尚品德,修习战斗技能,养成规律生活。
  
  第 3 条
  
  专科以上学校男生一律接受集训,每年集训之对象,规定如左:
  
  一大学暨独立学院联考录取与保送之新生。
  
  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考入二、三、五年制专科,现肄业一年级之在校学生。
  
  三国 (初) 中毕业考入五、六年制专科,现肄业三、四年级之在校学生。
  
  四原在国内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与侨生大学先修班结业,经 (待) 分发大专学校之侨生。
  
  五由海外回国升学大专学校之一年级在校侨生。
  
  六经核准缓训有案或参加上一梯次集训因故退训之学生。
  
  七其他应受集训及补受集训之学生。
  
  第 4 条
  
  前条各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训:
  
  一经体检判定为丙丁等体位。
  
  二具有后备军人身分,经列管有案,持有师 (团) 管区列管证明者。
  
  三经已接受集训期满,成绩及格持有“结训证书”者。
  
  四各军事学校奉准退学学生,持有退学证明书或通知书,其实受入伍训练天数或折算役期天数超过四十五天以上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训经核定者。
  
  前项一、二、三、四款学生申请免训,应于注册入学时,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教育部授权各大专学校核定之。大学暨独立学院联招时,分由集训作业小组负责审查,征额县市政府核转录取学校办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第 5 条
  
  下列学生得申请缓受集训:
  
  一经体检判定为戊等体位者。
  
  二患有重病经军公医院证明于开训后五日以上方能治愈者。
  
  三侨生须返回侨居地办理护照签证或居留权手续属实者。
  
  四已肄业一年之侨生因基本课程不及格需参加寒暑假期补习者。
  
  五无体位之集训对象,其体重、身高不合标准或具有显著之机障,不能接受集训者。
  
  前项各款学生申请缓训,除大学暨独立学院联招时,分由集训作业小组负责审查征额县市政府核转录取学校办理外,其余应于造送名册前两周内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教育部授权各大专学校核定之。
  
  第 6 条
  
  下列学生得申请延期报到:
  
  一如遇婚丧事故 (丧假以直系血亲及配偶为限) 得申请延期三日报到。
  
  二患病经军公医院诊断证明于五日内能治愈者,得申请延期五日报到。
  
  三集训报到日期与高普 (特种) 考试军校联招大专联考日期冲突者,得申请延期二至三日报到。
  
  前项各款学生申请延期报到,除大学暨独立学院录取新生集训报到时,由各县市政府核注于送训名册外,其余应于报到前检具证明迳向所隶大专学校申请核定;并由各学校通知训练单位。
  
  第 7 条
  
  专科以上学校男生集训时间为六周,利用暑、寒假期实施。
  
  第 8 条
  
  经接受集训期满成绩及格者,由训练单位颁发“大专学生集训结训证书”。集训成绩不及格者得参加下一梯次集训,但以一次为限。
  
  第 9 条
  
  应受集训学生,如因学业或操行成绩不及格而构成退学,并能于入营前获悉者,应尽速通知征额县市政府免予送训。设既已入营受训,如遇有上情则应等待其结训返乡时,再行通知其退学。
  
  第 10 条
  
  应受集训学生,如具免缓训与延期报到情事,而不遵规定办理手续者,由学校记大过一次,并应参加下一梯次集训。如经接获集训通知而无故或藉故不到者,学校应不予入学。
  
  第 11 条
  
  参加集训学生受“开除”处分者,学校应以退学论。
  
  第 12 条
  
  专科以上学校男生集训,由教育部商请国防部代训,每年集训实施计划,由国防部另订之。
  
  第 13 条
  
  应受集训之海外学生,因情形特殊,得另行编组海外青年讲习会实施之。
  
  第 14 条
  
  海外青年讲习会,由教育部会同有关机关共同规划实施之。讲习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另订之。
  
  第 15 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国防部教育部会衔命令规定之。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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