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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人员休息室及化制室之出入口应设置人员及工作衣物消毒设施。 六、工作人员于化制室应穿着专用工作服及鞋具,并于工作后即予消毒。 七、废弃物应予以烧毁,排放之废水应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 八、化制设备及方法应能有效消灭动物传染病病原体。 九、化制成品不得使用化制原料运输车载运。 第 1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罹患或疑患特定动物传染病之动物尸体或废弃屠体、下脚料不得作为化制原料来源。 第 15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动物防疫机关得随时派员赴化制场查核卫生管理情形或抽检原料及成品,化制场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无故拒绝、妨碍或规避。 第 16 条 化制场应按月向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填报化制原料来源、数量、产品数量及流向月报表。 第 17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文件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