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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考试院各种证书暨证明书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试院各种证书及证明书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考试及格证书费:每张八○○元。
  
  二、训练合格证书费:每张八○○元。
  
  三、补发各项考试及训练及 (合) 格证明书费:每张五○○元。
  
  四、英文及格证明书费:每张五○○元。
  
  申请前项证书或证明书之影本认证者,应检附证书或证明书正本,并缴纳每张影本认证费二○元。
  
  第 3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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