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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09-25
【实施时间】 2003-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8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六个专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较多,对案件的处理执法尺度不一,影响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业务的调研指导工作,提高全省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执法水平,我院民二庭新组建成立后,于去年底开始在广泛征集全省各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就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亟需明确的疑难法律问题,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并认真论证,起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六个专题指导意见稿。这些专题指导意见稿先后经今年五月召开的全省部分法院民商事审判调研联络员会议、今年七月召开的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省法院民二庭再次征求了全省各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的修改意见,最后修改定稿。
  
  现将上述六个民商事审判专题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主要供各地法院民商事审判人员学习理解时使用。这些专题指导意见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对此必须严格掌握。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本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 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第二条 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
  
  第六条 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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