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工请假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劳动基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劳工结婚者给予婚假八日,工资照给。
  
  第 3 条
  
  劳工丧假依左列规定:
  
  一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八日,工资照给。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六日,工资照给。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三日,工资照给。
  
  第 4 条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定范围内请普通伤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第 5 条
  
  劳工普通伤病假超过前条第一项规定之期限,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仍未痊愈者,得予留职停薪。但留职停薪期间以一年为限。
  
  第 6 条
  
  劳工因职业灾害而致残废、伤害或疾病者,其治疗、休养期间,给予公伤病假。
  
  第 7 条
  
  劳工因有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十四日。事假期间不给工资。
  
  第 8 条
  
  劳工依法令规定应给予公假者,工资照给,其假期视实际需要定之。
  
  第 9 条
  
  雇主不得因劳工请婚假、丧假、公伤病假及公假,扣发全勤奖金。
  
  第 10 条
  
  劳工请假时,应于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但遇有急
  
  病或紧急事故,得委讬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雇主得要求
  
  劳工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第 11 条
  
  雇主或劳工违反本规则之规定时,主管机关得依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