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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名词定义如下: 一运动伤害防护员:系指依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运动伤害防护工作,并取得资格证明书者。 二全国性运动伤害防护团体:指依人民团体法于内政部立案,并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且以推广运动 伤害防护为宗旨之团体。 三全国性运动伤害防护学术团体:指依人民团体法于内政部立案,并以本会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且以研究运动伤害防护之学理及技术等相 关学术为宗旨之团体。 第 3 条 运动伤害防护员之任务 (内容如附表一) 如下: 一运动伤害之预防。 二运动伤害急救之辨别与评估及送医前之紧急处置。 三运动参与者之健康管理。 四运动伤害后之防护及保健。 五规划及执行运动伤害后之体能训练。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运动伤害防护事务。 运动伤害防护员执行前项任务,若涉及医疗行为时,应依医师指示执行。 附表一运动伤害防护员之任务 运动伤害之预防: 一以运动前体能检测方式来判断运动员的身体状态。 二参与及督导运动者体能训练计划或检测。 三检视比赛或练习时之环境状态,并提供与运动安全相关之建议。 四定期检查运动器具及场地之安全。 五协助使用合适的护具、评估护具的使用及维护状况。 六施予合适的贴扎或包扎。 七提供运动伤害相关预防资讯。 运动伤害急救之辨别与评估及送医前之紧急处置: 一评估形成伤害与身体不适的机转及程度。 二评估与检视受伤范围及状况。 三使用适当的急救技术,并提供送医前的紧急处置。 四协助送医。 健康管理: 一运动伤害防护纪录之建立、填写、管理及维护。 二运动场地、设备之安全维护与管理。 三运动伤害预防之谘商与指导。 四拟订运动团队或机关之紧急事故管理及工作计划。 运动伤害后之防护与保健: 一热身、整理操指导。 二体适能评估、调整及检测。 第 4 条 运动伤害防护员之服务对象,为各种体育运动团队、运动俱乐部及学校从事体育运动者。 第 5 条 年满二十岁以上,国内外大专校院以上毕业,修习附表二所定之运动伤害防护相关课程,取得学分证明文件者,得参加运动伤害防护员之检定。 第 6 条 符合前条所定资格,且无第二十条所定情形,经依下列方式检定及格者,始得发给运动伤害防护员资格证明书: 一学科笔试:以前条附表二相关课程为范围。 二技术测验: (一) 运动伤害及一般急救处理。 (二) 运动伤害防护贴扎及仪器之运用。 附表二运动伤害防护员检定之资格课程及学科检定科目表 ┌───────┬──────────────────────┐ │学科类群│检定资格课程及检定科目│ ├───────┼──────────────────────┤ │运动伤害防护学│一运动伤害防护学与实验│ ││二运动处方 (或运动训练与指导或运动治疗学) │ ││三运动贴扎与实验│ ││四运动伤害防护仪器之运用 (或仪器治疗学) │ ││五运动推拿指压学 (或运动按摩) │ ├───────┼──────────────────────┤ │运动伤害评估学│一运动伤害评估学│ ││二运动保健学 (或运动伤害防护导论) │ ├───────┼──────────────────────┤ │运动伤害防护基│一人体解剖学与实验│ │础科学│二人体生理学与实验│ ││三运动生理学与实验│ ││四运动营养学│ ││五运动生物力学 (或人体肌动学) │ ││六急救学与实验│ ├───────┼──────────────────────┤ │运动健康管理学│一运动保健之经营与管理 (或运动伤害防护行政│ ││) │ ││二健康管理│ └───────┴──────────────────────┘ 说明:学科名称与上列课程不同者,报名时须检具授课大纲、使用教材与授课教师基本资料,经考试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即可视同与上列 课程相同,获得认定。 第 7 条 前条检定考试之成绩,采百分法计分,学科每科成绩及技术测验均达六十分以上者为及格。 技术测验以现场抽签决定题目,以实作方式为之;由三位检定人员,依应试者之判断能力、操作之速度、正确度及熟悉度,以合议方式予以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