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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应对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应补齐,破损或褪色的应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应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应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规格纸张为准。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干净。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 案卷采用左侧三孔一线方法装订,以地脚和翻口取齐。 第二十一条 独立成册的书证材料,应与正卷材料一起组卷,作为案卷的附件编号,一起装盒。 第二十二条 每一案件的案卷应按照案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式样见附件1、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档案盒封面和脊背内容。 第二十三条 汇编《档案目录》。《档案目录》由目录夹、《立卷说明》、《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式样见附件13)三部分组成,以年度为顺序,一年一本或几年一本。 《立卷说明》的内容包括:本年度执法工作概况;本年度文书立卷情况(含立卷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案卷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档案目录》必须汇编一式三份,作为档案室基本的检索工具和进馆档案的移交目录。 第五章 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移交 第二十四条 案件结案后2年内由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向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逐卷清点,检查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应及时地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移交案卷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要在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